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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8-28
電子發票使用通知
茲因財政部發布於105年7月15日修正增訂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5條第3項規定,未來將停止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,現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只可使用至屆期落日為止,實際落日期間,財政部將視實際輔導及使用狀況另行核定。
本公司為遵循此電子發票政策,已建置電子發票整合服務作業,並於106年7月14日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北區國稅桃園銷字第1061111959號核准使用電子發票;本公司預計於民國106年9月1日正式上線使用電子發票,特此通知,如有任何問題請與本公司聯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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